南京市文化企业商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文化企业商会。
第二条
本团体是由南京地区文化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。
第三条
本团体的宗旨: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守法、诚信、奉献, 加强行业信息交流,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,维护正常市场秩序,抵制不 良竞争行为,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以积极有效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做到“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发展”, 促进南京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。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 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 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南京市民政局 。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工商联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
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 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 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
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大锏银巷 17 号艺术金陵创意园博萃楼 215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
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会员学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引导成员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,规范企业行为,促进行业自律。
(二)关注和研究企业发展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开展各种活动,引导 和推动企业改革创新。
(三)开展地区间文化企业的交流合作。
(四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愿,为政府有关 部门建言献策。
(五)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、经济技术、信息沟通、生产管理、融资理 财、法律法规、品牌宣传、活动推广、创业指导、商务考察、会展会议、国 际交流等服务。
(六)加强行业研究与经验交流,创建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,大力支 持并推荐品牌产品,推动文化行业发展。
(七)面向会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,提供创意设计、咨询和信息 等服务,提高会员素质和业务水平,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研讨会,参观 考察先进企业,增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(八)组织会员完成工商联交办任务,积极参加工商联系统开展的各项 活动。
(九)承办政府及其它部门、机构、单位委托的事项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
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第九条
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为正常运营的南京地区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及社会团体。
第十条
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第十一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;
第十二条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第十三条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
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
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
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条
会员大会每届 5 年,每 1 年召开 1 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
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
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条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最高不超过 1/3
第二十一条
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行业代表性 ;
(二)由会员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,在会员中选举产生;
(三)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,从事本行业工作 5 年以上,并具有本行业的中等以上资格证书;
(四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无其它违法及失信行为;
(五)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。
第二十二条
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,推荐副会长、会长人选;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
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
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
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第二十七条
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
经理事长或者 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
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四条
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
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
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七条
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八条
本团体设监事 1 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九条
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
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一条
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
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
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
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
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
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
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
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
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
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
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五十二条
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三条
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
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
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六条
本章程经 2019 年 7 月 19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025-83370455